181.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182.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
183.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184.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使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185.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186.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187.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188.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189.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190.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191.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192.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193.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和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194.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监督执行。
195.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196.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197.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198.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
199.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200.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责编:马菀倬
来源: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